基本案情:某企业因近年业务萎缩导致经营困难,该企业某员工离职后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双方达成了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并已经部分履行,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期也依行政职能进行调查核定,做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决定和后续催告通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按期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执法流程向法院申请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申请。这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不能通过调解化解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纠纷,还可能引发后续因单位追索该员工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案件。
调解结果:我普法驿站为了提前化解当前显性的争议和后续隐性的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分别向单位负责人阐述行政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履行性,也告知了企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追偿或民事诉讼的渠道解决企业已经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向该员工支付的公积金补偿款项之问题。同时也向该员工说明尽管劳动者有要求单位按法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滥用,也不得重复获得公积金补缴或补偿利益,重复获利的部分,单位有权主张其返还的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员近一个月时间耐心细致的疏导引导,企业和该员工终于达成一致,由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数额一次性缴存该员工的住房金,该员工将已经取得的部分住房公积金补偿款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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