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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的确认

日期: 2025-04-17 15:00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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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杨某于2021年6月被委任为成都某科技公司核酸检测部总监,随后被委派至该公司在北京的关联企业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但既未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且未正式工作时便被派往北京工作。在北京工作期间,杨某既未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该公司只发放了工资,但提成效益工资未结。2023年8月,杨某向连心普法驿站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提成效益工资。

调解结果:本案中,杨某为北京某公司工作,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工资应由北京某公司发放,因工作造成的提成效益工资也应当由北京某公司发放,但成都某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经连心普法驿站调解员耐心地释法、阐述后果之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科技公司同意支付提成效益工资,成都某科技公司也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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