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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立案依据

日期: 2024-03-28 14:0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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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3.《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经核实,相关线索指向的违法行为属于涉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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