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事项: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军人优待情况;烈士遗属优待情况;优待抚恤对象违法行为
2.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是否按规定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重点检查在住房、集中供养、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征兵、公务员招录、教育、就业、个体经营等方面,负有优待义务的相关单位是否向烈士遗属提供相应优待政策;
(4)优待抚恤对象是否存在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情况;优待抚恤对象是否存在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情况;优待抚恤对象是否存在伪造残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情况。
3.检查类型:日常检查
4.检查方式:(1)现场检查:现场询问(2)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电话或短信查询、网上核验等。
5.检查对象基础:本区符合政府安排退役士兵总数;本区负有军人优待义务单位总数;本区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总数;本区优待抚恤对象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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